日前,有消息顯示,2014年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開始實施,新法針對消費領域出現(xiàn)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做出多項調整。其中,對于家電維權最有利的當數(shù)其中的第三章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xiàn)瑕疵,發(fā)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可以說,這一項對于消費者來說是重大利好,因為不少人都會遇到新買的家電出問題,又因諸多原因無法舉證證明該商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而遭遇退貨難。新《消法》將舉證責任倒置,6個月內出現(xiàn)瑕疵,由商家承擔舉證責任來“自證清白”,將更有利于消費者維權。
舉證責任倒置,打通家電維權路
值得關注的是,即將在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家電等耐用商品和裝飾裝修服務首次引入“舉證責任倒置”,6個月內出現(xiàn)瑕疵,由商家承擔舉證責任來“自證清白”。
業(yè)內人士介紹,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消費者在維權時要承擔舉證責任。不過,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務技術含量高,加上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很難舉證證明產品的瑕疵所在,但經營者對自己產品瑕疵卻比較清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消費者提起訴訟后,經營者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商品沒有質量問題的,損害是由消費者使用不當?shù)仍蛟斐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這減輕了消費者的負擔,讓維權變得更方便。
這里也需要提醒消費者,舉證責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費者的全部舉證責任,消費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向經營者購買了爭議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務,且該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務出現(xiàn)瑕疵,所以消費者一定要增強意識,在消費過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證據。
家電三包有效期計算有新法
新的消費模式和消費習慣不斷出現(xiàn),家電產品三包有效期起始日期的計算成了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的新問題。網購家電的逐漸興起,也容易造成發(fā)票開具日期與消費者收到貨物的日期存在較大的差距。如果仍從開發(fā)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期,就會導致消費者實際享有三包時間縮短,從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少消費者也遭遇網購的家電、精裝修房贈送的家電、因故延遲送貨的家電還沒使用,就錯過了三包期而造成的退貨難、保修難等問題。
1995年出臺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簡稱“三包”)的確規(guī)定了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fā)票之日起計算。新修改的《消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據業(yè)內人士介紹,根據交易公平的原則,如果延遲送貨的原因在于企業(yè),三包有效期應從消費者收到商品之日起計算,如果是由于消費者的原因造成的送貨延遲,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三包有效期以發(fā)票為準。另外,《合同法》也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如果家電還沒有送到消費者家中安裝就開始計算三包期,顯然不合理。最后要特別提醒,消費者想要維權起來舉證更便利,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以證明自己真正收到產品的時間。
產品質量難鑒定,成為家電維權瓶頸
家電質量出問題,但想要維權卻因舉證難,最后只能自己掏錢維修,這是不少消費者遇到的難題。這主要是因為當商品遇到質量問題時,消費者要想獲得證據卻非常困難,需要找專業(yè)機構做鑒定,而鑒定費用高昂、鑒定機構難找、程序比較繁瑣,加上家電三包中對這些并沒有詳細規(guī)定,所以真正能憑借鑒定報告維權的消費者少之又少。
業(yè)內人士介紹說,按照三包規(guī)定,家電產品如果在三包期內出現(xiàn)質量問題,廠家應為消費者提供退換貨的服務。但是,產品到底有沒有質量問題,消費者要想獲得證據卻非常困難,需要找專業(yè)機構做鑒定,受實際操作過程中眾多問題影響,如很多檢測機構并不對個人提供產品檢測服務,或是商品檢測、運輸費用高等等,都造成“鑒定難”,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
據了解,正是由于上述問題的產生,不少外地省市早在幾年前就出臺新規(guī),在消費糾紛中應用舉證倒置原則: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的消費爭議涉及的商品和服務質量,直觀可以確認的,由爭議受理單位確認;商品和服務質量難以檢測、鑒定的,經營者應當提供證明該商品和服務無質量問題的證據;雙方未約定的,由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測、鑒定;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經營者無法提供證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過,一直以來這些都只是部分省市的地方法案,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tǒng)一規(guī)定。